在市场经济环境下,经营者对商品、服务以及竞争对手发表看法,本是言论自由与市场竞争的应有之义。然而,并非所有批评性言论都等同于商业诋毁,准确区分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,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。
区分“事实陈述”与“意见表达”,是判断的关键所在。商业诋毁主要聚焦于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“事实陈述”。比如,若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“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风险极高”,这种对客观事实的虚假描述,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,损害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
与之不同的是,正当商业评论往往是对商品或服务的“主观意见”表达。像评价一款美食“味道偏咸、口感不够细腻”,这纯粹是个人主观感受,即便表述较为直接,也属于正常的评论范围,不会构成商业诋毁。
“武林外传”与“龙门镖局”的相关案件就是一个典型范例。编剧陈某某曾表示《龙门镖局》“完胜”《武林外传》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影视剧的优劣评判缺乏统一、客观的标准,“完胜”这样的表述属于主观性内容,难以让相关公众据此明确判定两部剧的优劣,进而也不会对《武林外传》出品方的商誉造成贬损,所以不构成商业诋毁。
不过,需要明确的是,主观意见的表达并非毫无约束,必须基于基本事实,不能演变成恶意的、毫无根据的谩骂与侮辱。例如,不能毫无事实支撑地辱骂竞争对手“毫无诚信、欺诈消费者”等。
天禾(上海)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提醒,企业在开展竞争性言论活动时,要谨慎对待对竞争对手的表述。尽量避免使用具体、客观化的负面“事实描述”,像“某某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”“某某公司经营不善、即将破产”这类言论。若确实需要发表相关看法,应将其限定在主观感受和评价的范畴内,并且要确保有相应的事实作为支撑。同时,企业也应当以开放的心态,接受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基于事实的、正当的批评与意见。















